第119章 公安派出所“驻所律师”制度初探(第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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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派出所“驻所律师”的产生,是源于公安派出所的警情处置需求,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之规定,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调解权,驻所律师参与治安调解可以有效为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的赔偿纠纷提供专业咨询与帮助;二是根据公安系统所提出的“有事找警察”和“四有四必”要求(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许多非公安机关处理的民间纠纷警情,公安机关长期承担简单的处置和调解工作,而对于民事类纠纷,公安机关在调解工作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对于专业的民事法律知识,并非公安民警的专业领域,因此驻所律师的调解参与可以有效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派出所“驻所律师”在重庆、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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